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12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克帆
徐明花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柒佰捌
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