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良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叁萬伍仟柒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九日起,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新臺幣叁佰元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
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每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
,應計付之違約金以連續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