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082號
TPDV,101,司促,6082,2012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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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秦天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48206 元│2月16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4501 元│2月16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6082號)
(一)債務人秦天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2月15日止累計
81,782元正未給付,其中72,707元為消費款;5,085
元為循環利息;3,99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 (001 ), (002 )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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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