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滿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叁佰貳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表
101 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滿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47068 │ │2月05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陳滿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七│
│ │31261 │ │4月29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滿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7068 │ │3月0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滿華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
│ │31261 │ │5月30日起 │ │60元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6011號)
( 一)相 對人陳滿華於民國(下同)93年07月01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好康代償
方案』貸款金額新臺幣( 下同)70000元。以年利率11﹪
固定利率計息,貸款金額自撥款日之次月相對日起,依
年金法分50期按月攤還本息(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三條
),若有遲延,則分別依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加收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加收百分之廿
計算之違約金(代償服務約定事項第四條)。
( 二)相 對人陳滿華於民國(下同)93年07月01日書立現金
卡申請暨約定書乙份,並憑以向聲請人取得現金卡貸款
額度。契約書中約定貸款動用期限自本行核准日起為期
一年(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二條),利率則以年利率
17﹪按月固定計息(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三條),若
有遲延,依核准貸款額度30000 元千分之二按月加付違
約金(現金卡貸款約定事項第七條)。
( 三)詎 相對人自貸款核准後,陸續動支數筆款項及依約繳
款,惟上開二筆借款分別於95年02月05日及95年04月29
日後即分文未繳( 詳如附表所示) ,累計二筆合計積欠
金額達78329 元正(其中47068 元正部份利率以11﹪計
;31261 元正部份利率以17﹪計)。經迭次催討均置若
罔聞,依約定事項第八條所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 四)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O 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