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922號
TPDV,101,司促,5922,2012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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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洪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柒佰玖拾壹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5922號)
(一)債務人趙洪生於民國93年10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89,000
元,約定自民國93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01年10月27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1年03
月13日止累計61,791元正未給付,其中58,974元為本金;2,
685元為利息;13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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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