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819號
TPDV,101,司促,5819,201203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8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無限大髮廊

法定代理人 鍾予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頂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
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