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宏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陸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暨其他費用新臺幣叁仟陸佰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5795號)
( 一) 債務人高宏志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1 年03月12日止累計19
6,965 元正未給付,其中68,468元為消費款;124,897
元為循環利息;3,6 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
(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