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宣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楺涵
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一百
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
一百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