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5719號
TPDV,101,司促,5719,201203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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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毅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柒仟貳佰肆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伍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八一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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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