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懷如
代 理 人 鄭建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青田國際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慶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叁萬捌仟柒佰捌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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