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曹遠寧
3樓之8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零伍拾陸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肆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