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原圓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維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叁仟零壹拾貳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545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 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 年11月止,共積
欠電信費新臺幣13,012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
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
0 、0000000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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