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昌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吳昌原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 國101 年3 月6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 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 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動用循環利息之計 息期間、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聲請人雖於101 年3 月12日具狀陳報,惟未陳明請求總額與本金之差額計算(含 利息起迄日及利率),視同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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