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健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捌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六.四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金額與
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
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請求金額扣除本金
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該裁定於101
年3 月9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是關於請求金
額與本金差額新臺幣17,874元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