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92號
TPDV,101,司促,4692,2012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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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水塗
劉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柒萬陸仟玖佰肆拾伍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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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