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92號
TPDV,101,司促,4692,201203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力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和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
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1/1頁


參考資料
浩漢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