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625號
TPDV,101,司促,4625,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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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6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 理 人 蔡東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湯志剛
6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伍佰捌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
.四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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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