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4595號
TPDV,101,司促,4595,20120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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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45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柳建志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請求金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計算方式(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
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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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