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3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德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蕎揚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賴俊宏
人 號8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佰壹拾玖萬貳仟零柒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三七五加計遲延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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