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67號
TPDV,101,司促,3767,2012032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7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錫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登盛電機有限公司、李建賢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登盛電機有限公司、李建賢發 支付命令,惟查聲請狀未記載請求之標的金額,已不合書狀 程式,次查所提支票上未有李建賢之簽名,對之以票據關係 為請求亦難逕認定,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20日裁定命聲請 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對李建賢之請求依據及原因事實, ,該裁定於101 年2 月24日送達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 ,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1/1頁


參考資料
登盛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