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747號
TPDV,101,司促,3747,20120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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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7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清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淑娟
邱陳瓊敏
邱博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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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