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3485號
TPDV,101,司促,3485,20120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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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子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東福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新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貳仟貳佰貳拾貳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鄧仁誠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1年度司促字第3485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
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 年01月止,共積欠
電信費新臺幣972,222 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EN0000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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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福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