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3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茹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
.九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黃茹萍發支付命令,惟因請求
金額與本金差額之請求原因事實未臻詳盡,本院於民國101
年2 月4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查報請求金
額扣除本金後之欠款總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
含利息、違約金之起迄日、利率;費用名稱及其金額)。該
裁定於101 年2 月17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關於
請求金額與本金差額13,153元部分,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