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79號
TPDV,101,司,79,2012032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79號
聲 請 人 黃晏助
代 理 人 張躍騰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解任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以100年度司字第397號裁定所選任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黃晏助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有重要事由時,法院得解任清算人,公司法第337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經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 以100年度司字第397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該公司之清算人, 惟聲請人於96年已辭去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所有職務, 近年來因雙眼近乎失明,已領有重度殘障手冊,列為低收入 戶,實無法擔任前揭公司之清算人,為此聲請解任清算人之 職務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雙眼近乎失明,領有重度殘障手冊,為低收入 戶一節,業經提出殘障手冊在卷為憑,且本院審酌聲請人經 本院選派為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未曾進行任 何清算事務,足認聲請人並無能力亦無就任之意願,本院基 於監督公司清算職能,認有解除聲請人擔任前揭公司清算人 職務之必要。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應予准許。四、依公司法第33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1/1頁


參考資料
詠發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