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56號
TPDV,101,司,56,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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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邱平和即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雪芬(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9年10月 20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資產 負債表等呈送在案,且經徵得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 會議同意選任楊雪芬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楊雪 芬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清算期間之帳簿、表 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文件保管清冊、股東會議紀錄等為證。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怡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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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邱平和即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易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