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01年度,4號
TPDV,101,再易,4,20120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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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再易字第4號
再審原告  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
法定代理人 杜宗惠
訴訟代理人 卓忠三律師
      卓品介律師
      謝允正律師
再審被告  羅王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之再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漏列再審原告神明會杜姓天上聖母之訴訟代理人「卓忠三律師」、「卓品介律師」、「謝允正律師」之記載,應予增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林怡伸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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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