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01年度,41號
TPDV,101,事聲,41,201203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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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事聲字第41號
異 議 人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晴雯
代 理 人 楊政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代 理 人 曾士權
相 對 人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啟光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
月4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98年度司執全字第442號裁定提出異議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查封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 負擔之費用者為限;查封物賣得價金,於清償優先債權及強 制執行費用後,無賸餘之可能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 查封物返還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50條之1第2項分 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不動產之 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又對不動產假扣押之執行,依強制執 行法第136條規定,準用關於不動產執行之規定,是查封債 務人之不動產,應以將來拍賣所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額及債 務人應負擔之費用為限,不得過度查封,於債務人有數宗不 動產時,並須以此為標準加以選擇(辦理強制辦理強制執行 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0條第9項規定參照)。另法院評估有 無超額查封,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 以清償債務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 非以查封當時之價值為認定標準,查封標的物於日後經終局 執行拍賣時,能否迅速拍賣、實際拍定價格若干、是否有其 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及拍賣所得於分配後是否足敷清償債權 人之債權,於實際拍定前,均無從確定,我國強制執行法採 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 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查 封時縱有超額情形,除極端之超額外,如於拍賣時就超過債 權額及執行費用額之執行標的物不予拍賣,即未違反強制執 行法有關超額查封之規定(最高法院100年度臺抗字第392號 裁判意旨參照)。準此而論,執行法院評估有無超額查封, 自應以債務人之財產將來拍賣所得之價金是否足以清償債務 人應負擔之各項費用、稅捐及債權額以為斷,而非以查封當 時之價值作為認定之標準。




二、異議意旨略以:原裁定以附表1所示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經 估價為新臺幣(下同)2億8939萬7000元,已超過異議人聲 請假扣押之債權額1億元,而就附表2、3所示不動產之假扣 押查封予以撤銷,惟原裁定認事用法有諸多違誤,說明如下 :
(一)判斷有無超額查封,須考量拍賣成交價,蓋法院拍賣不 動產能在何時以何價格拍定,皆無法預知,實務上常見 經數次減價拍賣後始能拍定,而恆有其拍定價格遠低於 鑑定價格者;或因執行標的本身條件不佳、或經濟不景 氣,根本無人參與投標,致債權人無法全額獲償之情形 並非少見,且拍定後尚須扣除執行費用、最優先順位之 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次優先之一般稅捐,而土地上如 有地上物存在影響整體利用情況或拍賣應有部分致無從 點交,或查封之土地必須負擔高額之土地增值稅等等, 均可能影響嗣後執行標的是否足以清償債權人之債權, 加以我國強制執行法係採平等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 債權人及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 配,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判斷是否超額查封 ,仍須就前揭各種可能情況綜合考量,非僅以執行標的 之公告現值或經鑑定價格合計超過假執行之債權額,即 遽認相對人係超額查封,況且,保全程序之目的,本在 於保障將來本案債權之實現,而不動產價格隨時空環境 變遷而有漲跌互見之風險,然原裁定以不動產鑑價報告 為唯一標準,並認其於未來本案執行時仍具有相同之價 值,逕為簡略之數字計算,而認繼續查封附表2、3之不 動產將有超額查封之情形,顯有未盡調查之違誤。 (二)異議人聲請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時,係主張相對人與第 三人章民強等自民國89年8月起共同挪用異議人之資金 ,造成異議人受有損害約25億餘元,異議人僅先於所受 損害中1億元之範圍內聲請假扣押,異議人聲請假扣押 擔保債權額本金為1億元,加計自89年8月起至原裁定之 時約11年之法定利息約為5500萬元(計算式:1億元X11 X5%=5500萬元)、執行費用80萬元,則相對人財產應 供擔保之數額為1億5580萬元(計算式為:1億元+5500 萬元+80萬元=1億5580萬元),而附表1之不動產經鈞院 執行處囑請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作 成鑑價報告(下稱系爭鑑價報告),縱認價值為2億893 9萬7000元,惟不動產拍定價格與鑑定價格通常有相當 之落差,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所在多有, 依強制執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第1次減價拍賣酌減數



額可達原定底價之20%,依此計算,附表1不動產之總 價額僅餘2億3151萬7600元【計算式:2億8939萬7000元 X(1-20%)=2億3151萬7600元】,更遑論有第2次減價 或無人應買之情形,則相對人所有附表1不動產所得提 供之擔保將更形減少。又依系爭鑑價報告附表1不動產 之公告現值增值稅估計為4838萬945元,經扣除增值稅 後之擔保額為1億8312萬9655元(計算式:2億3151萬76 00元-4838萬7945元=1億8312萬9655元),再者,附表1 不動產中之大安區○○段○○段100、100-1、100-5、10 0-6地號等土地業經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2400萬元,因此相對人附表1不動產經第1次減價拍 賣並清償優先債權後,至多僅能以1億5912萬9655元( 計算式:1億8312萬9655元-2400萬元=1億5912萬9655元 )提供擔保,況依相對人於101年2月9日所發布之重大 訊息,結算至101年1月止,相對人向銀行借款總額高達 46億餘元,若遇強制執行,異議人勢必就相對人名下所 有財產之賣得價金與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則附表1之 不動產根本不足以擔保債權人之債權,經客觀、綜合考 量相關因素,本件僅查封附表1之不動產委實不足供假 扣押金額與執行費用之擔保,原裁定認已足供擔保顯屬 無據。
(三)此外,系爭鑑價報告第2頁已載明「本案標的(即附表1 中之大安區○○段○○段100、100-1、100-5、100-6地 號等土地)設定抵押權總值為新臺幣2400萬元」等語, 經異議人調閱最新土地登記謄本,上開4筆土地確有設 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因此原裁定謂 :「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經查並無抵押權之設定,異議 人將來本案勝訴拍賣時,債權受完全清償之可能性甚高 」,顯與卷內資料不符,另相對人之查帳會計師查核報 告指出「近年來經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調整經營方 針、策略及積極處分資產以降低負債」等語,且相對人 100年5月16日刊印之年報亦揭露,相對人正積極出售高 雄市○鎮區○○段A、B基地,與臺北市○○區○○段4 小段等多筆土地,由此可知,相對人顯係為求美化財務 報表,且鑑於市場上大臺北地區取得土地不易,乃以超 額查封為由,就其附表2、3所示臺北地區多筆不動產聲 請啟封,原裁定准予啟封勢必讓相對人有機可乘,出售 該啟封之不動產,變現換取資金,使異議人無從掌握其 資金流向,當執行標的不足清償債權時,自已無法達到 保全執行目的,綜上,本件續查封附表1至3之不動產並



不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0條所定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原 裁定認事用法顯有違誤,爰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 語。
三、相對人則以:
(一)原裁定已善盡調查之職責:
⒈自相對人提出超額查封部分應予啟封之聲請至原裁定作 成之日止,期間將近有6個月餘,期間原執行法院不僅 命異議人陳述意見,更先後3次開庭詢問兩造意見,然 異議人始終未曾說明有何尚應調查之事項,亦未就第一 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之系爭鑑價報告提 出任何具體之意見,即主張原裁定未善盡調查之責,實 屬無稽。
⒉原裁定維持繼續查封之標的即「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285號8樓」及「臺北市○○區○○路4段1號地下1樓 」房地,均坐落於臺北市之精華商業地段,在產權及使 用權利均完整,且無任何抵押權設定之情形下,該等不 動產價值本具有不易跌價之性質,復因市場上大臺北地 區土地取得不易,該等不動產將因此於交易市場中更具 吸引力,益難見其有何跌價之情事,異議人主張原裁定 未審酌未來執行時,該等不動產難具有相同價值云云, 顯屬無理。
(二)查封之不動產並無不足供假扣押金額與執行費用擔保之 問題:
⒈異議人假扣押之執行名義係臺灣高等法院(下稱高院) 98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該裁定據以聲 請之本案刑事判即高院93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號判決, 業遭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789號判決予以撤銷, 而維持一審之無罪判決,異議人主張其因刑事犯罪致生 之損害賠償,即失所附麗,並不存在。
⒉退萬步言,縱異議人受有25億餘元之損害,則該等金額 之損害並非一次性由一家公司或由一自然人之行為所致 ,更非由上開刑事判決之被告共同連帶負擔,此仍應視 異議人於民事起訴狀內容所主張之各被告就其行為各自 計算應負擔之損害賠償金額,利息部分亦分別按本金發 生之時點各自獨立計算其總額,惟上開刑事案件繫屬法 院審理業已10年餘,異議人至今仍未能具體論述渠等於 89年8月起,因何人或何公司之行為,致受有何金額之 損害,尚以毫無依據之計算方式,概算加總其認為相對 人應負擔之利息,實不足採。
(三)原裁定認定維持查封之財產無抵押權設定,並無違誤:



⒈依目前地政相關法定之規定,同一土地所有權人於同一 土地上有數個區分所有建物時,各區分所有建物應分擔 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除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66條之規 定予以分別申請外,仍僅發給1份記載全部土地權利範 圍之權狀,依此,相對人係先後取得坐落臺北市○○區 ○○段6小段100、100-1、100-5、100-6地號土地上之 建物,即同地段1925(8樓)、1905(6樓)、1913(13 樓)、1914(13樓-1)、1915(13樓-2)、1916(13樓 -3)、2164(地下1樓)等建號建物,故在地政登記上 ,相對人就前揭地號土地之權利範圍並無特別按各區分 所有建物應分擔之基地權利應有部分加以區分其土地權 利。
⒉上開1925建號建物(8樓)相對應之土地持分係10000分 之300,相對人於上開土地權利範圍其中10000分之150 有設定抵押權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此部分之土地權利 範圍係相對應於1905建號建物(6樓),與其他建號建 物無涉,此觀諸建物登記謄本之記載即明。原裁定維持 繼續查封不動產之價值,已足供擔保異議人主張假扣押 之本金、利息及執行費用等金額,並未損及異議人之權 益,故縱相對人日後確有出售該等啟封不動產之行為, 則因異議人權益已由繼續查封之不動產加以保障,即無 異議人所稱無法達到保全目的之情事等語置辯。三、經查:
(一)異議人係執高院98年度聲字第242號刑事附帶民事假扣 押裁定為執行名義,向本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就相對人對 於第三人華南銀行忠孝分行(下稱華南銀行)、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忠孝分行(下稱合作金庫)、臺灣土地銀行 忠孝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延吉分行、日盛商業銀行松南 分行、慶豐商業銀行民生分行之存款債權及相對人名下 如附表1、2、3所示之不動產於1億元及執行費80萬元範 圍內為假扣押強制執行,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98年度司 執全字第44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經本院民事執行 處司法事務官分別於98年2月20日、同年3月13日以北院 隆98年度司執全酉字第442號執行命令扣押相對人之上 開存款及不動產,就存款債權部分,僅扣得相對人於第 三人華南銀行、合作金庫之存款餘額各28萬8467元、85 萬1406元,其餘銀行之存款餘額均為0元,嗣相對人於 100年7月20日以附表1之財產價值已足供異議人債權1 億元及執行費80萬元之擔保,本件有超額查封情事為由 聲明異議,異議人則以考量若干不確定因素、扣除稅捐



及抵押權等優先債權、有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且附表 1中仁愛段1925建號建物,有租賃契約出租予第三人, 將影響買受人投標意願等因素,本件並無超額查封,為 保全執行目的,不宜啟封,相對人聲請撤銷如附表2、3 所示之不動產查封登記,於法無據為由,同時提出聲明 異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於101年1月4日以 98年度司執全字第442號裁定撤銷相對人所有如附表2、 3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假扣押查封強制執行,並駁回異議 人之異議等情,經本院調閱98年度司執全第442號假扣 押執行卷宗查明屬實。
(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1所示之不動產,經本院民事執行處 委託第一太平戴維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鑑定總價為2 億8939萬7000元,其中坐落臺北市○○區○○段6小段 100、100-1、100-5、100-6地號土地上設定最高限額抵 押權2400萬元、公告現值增值稅為4838萬7945元,有系 爭鑑價報告附於本院98年度司執全字第442號假扣押強 制執行卷宗可憑,足悉附表1不動產之鑑定價值扣除最 高限額抵押債權及公告現值增值稅等優先債權後為2億 1700萬9055元(計算式:2億8939萬7000元-2400萬元 -4838萬7945元=2億1700萬9055元),雖逾異議人聲請 假扣押強制執行之債權1億080萬元(即假扣押債權1億 元加上執行費80萬元),惟該價值僅為第1次拍賣之底 價,而不動產定拍條件尚未明確,得否於第1 拍即可拍 定,猶難預測,且附表1不動產之拍定價格與鑑定價格 ,通常有相當之落差,經多次減價拍賣後始拍定之情形 ,亦有所聞,如第1拍未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1、92 條酌減後續行第2拍、3拍,而第1次減價拍賣之酌減數 額可達20%,依此計算,附表1不動產第1次減價拍賣之 最低價額約2億3151萬7600元【計算式:2億8939萬7000 元X(1-20%)=2億3151萬7600元】,扣除最高限額抵 押權及公告現值增值稅後為1億5912萬9655元(計算式 :2億3151萬7600元-2400萬元-4838萬7945元=1億5912 萬9655元),固可供普通債權人分配受償,然倘若第1 次減價拍賣未能拍定,依強制執行法第92條之規定,再 行減價拍賣最低價額為減定之拍賣最低價額20%,則附 表1不動產再行減價最低拍賣價額為1億8521萬4080元【 計算式:2億8939萬7000元X(1-20%)X(1-20%)=1 億8521萬4080元】,扣除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公告現值增 值稅後雖餘1億1282萬6135元(計算式:1億8521萬4080 元-2400萬元-4838萬7945元=1億1282萬6135元),惟尚



須扣除其他次優先受償之稅捐債權及參與分配執行費後 ,始得由普通債權人按債權額比例受償,是以,實難認 異議人之債權必然得以全額受償。
(三)再者,我國強制執行法就參與分配之立法例係採取平等 主義,准許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 之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則執行標的物拍定前是否有其 他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尚無從預知,倘僅以不動產查 封當時之鑑定價格或市價作為認定有無超額查封之依據 ,一旦債權人無法自拍賣所得全數受償,勢必將就債務 人其餘財產另行查封之需求,若此時債務人已將其財產 處分殆盡,徒使債權人求償無門,殊非保障債權人之道 ,參以強制執行法第96條第1項規定:「供拍賣之數宗 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 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他部分應停止 拍賣」,已使債務人不致受有過度執行之風險,且債務 人亦得依假扣押裁定提供反擔保後聲請撤銷上開不動產 之假扣押,是為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允宜採取 「查封從寬,拍賣從嚴」之原則,本件附表1不動產既 未經拍賣程序,顯難預料其將來之拍定價格究竟若干, 而保全程序之目的,本在於保障將來本案債權之實現, 不動產價格隨時空環境之變遷而有漲跌互見之風險,亦 為眾所周知之事,尚難以附表1不動產於查封時之估算 價值,即推認其於本案執行時仍具有相同之價值,此外 ,觀之相對人於101年2月9日公布之公司當日重大訊息 之詳細內容,相對人借款明細至101年1月份之銀行借款 總額為46億5208萬4000元,則於附表1不動產本案執行 拍賣時,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及對標的物有擔保物權之 優先債權人參與分配之可能性不可謂不大,是即令附表 1 不動產目前具有如系爭鑑價報告所載之估算價值,亦 難遽認有極端超額查封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本件繼 續查封附表2、3所示之不動產,難認有違反強制執行法 第50條所定禁止超額查封之規定,原裁定以附表1所示 之不動產價值已足供異議人假扣押債權及執行費用之擔 保為由,裁定撤銷相對人如附表2、3所示不動產之假扣 押查封強制執行,並駁回異議人之異議,尚有未洽,從 而,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即屬有據, 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並交由本院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附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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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司執全字第442號 財產所有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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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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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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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0 │建│260 │13310分之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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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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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0-1 │建│125 │13310分之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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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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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1 │建│441 │13310分之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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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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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1-1 │建│22 │13310分之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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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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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2 │建│133 │13310分之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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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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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3 │建│320 │13310分之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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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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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4 │建│18 │13310分之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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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
│8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5 │建│45 │13310分之443│ │
│ ├───┼────┴───┴───┴──────┴─┴─────┴──────┴────────┤
│ │備考 │ │
├─┼───┼────┬───┬───┬──────┬─┬─────┬──────┬────────┤
│9 │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6 │建│36 │13310分之554│ │
│ ├───┼────┴───┴───┴──────┴─┴─────┴──────┴────────┤
│ │備考 │ │
├─┼───┼────┬───┬───┬──────┬─┬─────┬──────┬────────┤
│10│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8 │建│25 │13310分之554│ │
│ ├───┼────┴───┴───┴──────┴─┴─────┴──────┴────────┤
│ │備考 │ │
├─┼───┼────┬───┬───┬──────┬─┬─────┬──────┬────────┤
│11│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89 │建│26 │13310分之554│ │
│ ├───┼────┴───┴───┴──────┴─┴─────┴──────┴────────┤
│ │備考 │ │
├─┼───┼────┬───┬───┬──────┬─┬─────┬──────┬────────┤
│12│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90 │建│262 │13310分之5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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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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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93 │建│34 │13310分之554│ │
│ ├───┼────┴───┴───┴──────┴─┴─────┴──────┴────────┤
│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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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94 │建│37 │13310分之554│ │
│ ├───┼────┴───┴───┴──────┴─┴─────┴──────┴────────┤
│ │備考 │ │
├─┼───┼────┬───┬───┬──────┬─┬─────┬──────┬────────┤
│15│臺北市│大安區 │復興 │三 │895 │建│1 │13310分之554│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776│臺北市大安區復│12層樓│地下層:1165.36 │ │ 全部 │ │
│ │ │興段三小段880 │鋼筋混│合 計:1165.36 │ │ │ │
│ │ │、880-1、881、│凝土造│ │ │ │ │
│ │ │881-1、882、88│ │ │ │ │ │
│ │ │3、884、885、8│ │ │ │ │ │
│ │ │86、888、889、│ │ │ │ │ │
│ │ │890、893、894 │ │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大安區信│ │ │ │ │ │
│ │ │義路4段1號 │ │ │ │ │ │
│ ├──┼───────┴───┴───────────┴─────┴────┴─────────┤
│ │備考│ │
└─┴──┴────────────────────────────────────────────┘
┌─────────────────────────────────────────────────┐
│98年度司執全字第442號 財產所有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 │建│1298 │10000分之300│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2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1 │建│1090 │10000分之300│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3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5 │建│188 │10000分之300│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4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6 │建│64 │10000分之300│ │
│ │ │ │ │ │ │ │ │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25│臺北市大安區仁│14層樓│8層 :648.63 │ │ 全部 │ │
│ │ │愛段六小段100 │鋼筋混│合計:648.63 │ │ │ │
│ │ │、100-1、100-5│凝土造│ │ │ │ │
│ │ │、100-6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大安區忠│ │ │ │ │ │
│ │ │孝東路4段285號│ │ │ │ │ │
│ │ │8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163 建號之持分 │
└─┴──┴────────────────────────────────────────────┘
附表2:
┌─────────────────────────────────────────────────┐
│98年度司執全字第442號 財產所有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97 │建│12 │10000分之13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2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97-1 │建│96 │10000分之13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3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97-2 │建│2 │10000分之140│ │




│ │ │ │ │ │ │ │ │0 │ │
│ ├───┼────┴───┴───┴──────┴─┴─────┴──────┴────────┤
│ │備考 │ │
├─┼───┼────┬───┬───┬──────┬─┬─────┬──────┬────────┤
│4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97-3 │建│5 │10000分之13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5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 │建│1298 │10000分之10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6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1 │建│1090 │10000分之10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7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4 │建│1 │10000分之140│ │
│ │ │ │ │ │ │ │ │0 │ │
│ ├───┼────┴───┴───┴──────┴─┴─────┴──────┴────────┤
│ │備考 │ │
├─┼───┼────┬───┬───┬──────┬─┬─────┬──────┬────────┤
│8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5 │建│188 │10000分之10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9 │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6 │建│64 │10000分之10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10│臺北市│大安區 │仁愛 │六 │100-7 │建│8 │10000分之137│ │
│ │ │ │ │ │ │ │ │6 │ │
│ ├───┼────┴───┴───┴──────┴─┴─────┴──────┴────────┤
│ │備考 │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1905│臺北市大安區仁│14層樓│6層 :324.32 │ │ 全部 │ │
│ │ │愛段六小段100 │鋼筋混│合計:324.32 │ │ │ │
│ │ │、100-1、100-5│凝土造│ │ │ │ │
│ │ │地號 │ │ │ │ │ │
│ │ │--------------│ │ │ │ │ │
│ │ │臺北市大安區忠│ │ │ │ │ │
│ │ │孝東路4段285號│ │ │ │ │ │
│ │ │6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2163 建號之持分 │
├─┼──┼───────┬───┬───────────┬─────┬────┬─────────┤
│2 │1913│臺北市大安區仁│14層樓│13層:331.14 │ │ 全部 │ │
│ │ │愛段六小段100 │鋼筋混│合計:331.14 │ │ │ │
│ │ │、100-1、100-5│凝土造│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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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平洋崇光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