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林志建即林文平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
原 告 林金碧
追加原告 林良妃
被 告 林王雲蓮
訴訟代理人 林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