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00年度,5號
TPDV,100,重訴更一,5,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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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
原   告 林志建林文平遺囑執行人
訴訟代理人 羅瑞洋律師
複代理人  陳麗玢律師
原   告 林金碧
追加原告  林良妃
被   告 林王雲蓮
訴訟代理人 林崇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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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