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39號
原 告 何麗花
賴柏年
賴昭浩
郭炳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 理 人 陳志偉律師
被 告 翁芷香
訴訟代理人 魏邦彥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2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關於「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優先承買全部存在」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優先承買權不存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