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22號
TPDV,100,重訴,122,201203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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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22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17,867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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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