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145號
TPDV,100,訴,5145,201203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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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45號
原   告  卓廖艷珠
       魏士倫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志賢律師
被   告  執行長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徐秋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徐秋綺」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徐秋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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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