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39號抗 告 人 李朝宗 林怡斌 陳芝萍 鮑黎光 李文弼 林明仁 劉吉如 郭誠祿 劉欸 張碧輝 廖進春 王興旺 張蔡阿幸 謝美杏 吳慶裕 黃漢雄 羅新發 李嘉娜 王功浩 林宜樺 鄒根炎 黃志高 高翔鶯 林俊賢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 年3 月21日本院所為駁回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又抗告人雖於書狀記載委任抗告代理人之意旨,惟未提出委任狀,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一併補正,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