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139號
TPDV,100,訴,5139,20120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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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39號
原   告 李朝宗
      陳永進
      陳一能
      林怡斌
      陳芝萍
      鮑黎光
      王秀妙
      李文弼
      林明仁
      劉吉如
      郭誠祿
      劉欸
      張碧輝
      廖進春
      簡裕彰
      王興旺
      張蔡阿幸
      謝美杏
      吳慶裕
      黃漢雄
      羅新發
      李嘉娜
      王功浩
      林宜樺
      鄒根炎
      黃志高
      高翔鶯
      林俊賢
被   告 台北市新隆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



2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時起7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0 年12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見本院 卷第14頁)。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王筑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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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