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42號
原 告 巨地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施清年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律師
原 告 蔡施錦雲
施杜淑貞
施甘澍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清年
樓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申旦、高介立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零陸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重新核定為新台幣叁佰伍拾伍萬柒仟柒佰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台幣叁萬陸仟貳佰肆拾肆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陸仟零陸
拾元,尚欠新台幣叁萬零壹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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