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8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健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立建國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偉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
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裁 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2月2 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