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580號
上 訴 人 葉堂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范成連間因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35萬3,957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萬6,5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