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85號原 告 李秀梅 唐周文琴 張鴻雪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被 告 賴妙閭兼訴訟代理 洪育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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