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85號
TPDV,100,訴,1785,2012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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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85號
原   告 李秀梅
      唐周文琴
      張鴻雪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智園律師
被   告 賴妙閭
兼訴訟代理 洪育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4 月16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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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