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771號
TPDV,100,訴,1771,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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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71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李桃生
訴訟代理人 林中原
      吳鴻奎律師
被   告 胡高雲英
訴訟代理人 胡殿雄
      胡殿中
被   告 張榮章
訴訟代理人 張皓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陳報被告胡高雲英領取搬遷補償費之經過事實包括原告通知被告胡高雲英領取搬遷補償費之內容為何等,及原告應補正有因錯誤或其他法定或約定事由,撤銷或解除關於其與被告胡高雲英間搬遷補償費合意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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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