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468號
TPDV,100,訴,1468,2012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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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468號
原 告 臺北市萬華區新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韓崑河
訴訟代理人 許進德律師
許峻鳴律師
被 告 李純
訴訟代理人 劉中光
被 告 劉中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時雖據繳納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壹萬捌仟叁佰貳拾伍元,惟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占
用土地面積,經履勘測量結果,其佔用坐落臺北市○○區○○段
一小段一五一之四九地號土地面積為六十一平方公尺,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依占用上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核定為陸佰伍拾
捌萬捌仟元(計算式:61×108,000=6,588,000),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陸萬陸仟貳佰肆拾壹元,扣除原告上開已繳納壹萬捌仟叁
佰貳拾伍元,尚欠肆萬柒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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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