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五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蔣慧敏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犯重利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三八八號),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蔣慧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五萬元,由 具保人蔣慧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送執行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 獲,未能執行,此有送達回證、拘提結果報告書一紙在卷可稽,顯見被告業已逃 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 賢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