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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91號
TPDV,100,建,91,20120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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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平義因100年度建字第91號給付承攬報
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肆拾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柒仟肆
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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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堅信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