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360號
TPDV,100,建,360,2012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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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0號
原   告 韓商羅特股份有限公司(HYUNDAI ROTEM COMPANY)
法定代理人 LEE,MIN H.
訴訟代理人 張喬治
      王永森律師
被   告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匡時
訴訟代理人 游朝義律師
被   告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法定代理人 尹承蓬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張子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9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提供擔保期間「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個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已於理由中記載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1個 月內提供擔保,惟主文誤載為7日,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 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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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韓商羅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