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3號
上 訴 人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
訴訟代理人 黃文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陽工程企業社即蔡登鴻間因100 年度建
字第353 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24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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