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266號
TPDV,100,建,266,2012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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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被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耀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0年建字第2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壹仟
肆佰肆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貳
拾萬捌仟叁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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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