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 告 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吉
黃帥升律師
吳典倫律師
洪舒萍律師
被 告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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