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家聲字第997號
聲 請 人 潘學哲
法定代理人 柯虹儀
相 對 人 潘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宣告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五項、第一千零五十九條之一第 二項及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第三項所定變更子女姓氏事件,由 子女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 條之一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非訟事件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街○段二一五之三號三 樓,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應由台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