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9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李泰裕
王鳳如
被 告 嚴峻翰
上列被告因98年度訴字第2183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㈠訴之聲明:被告嚴峻翰應與同案被告郭宸瑋、李勵君連帶賠 償原告李泰裕、王鳳如新臺幣(下同)840 萬元,及自民國 93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原告陳述、證據均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嚴峻翰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本件被告嚴峻翰被訴詐欺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被告嚴峻翰 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其餘被告郭宸瑋、李勵君之部分,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紹紘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郭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