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14號
TPDM,101,重附民,14,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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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林進錚
      曾嘉珍
被   告 葉寶玉
上列被告因違反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100 年度選訴字
第3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所規定。本件被告葉寶玉刑事部分 (100 年度選訴字第3 號),已於民國101 年3 月6 日辯論 終結在案,有該日審理筆錄在卷可稽。茲原告於同月19日, 始具狀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揆諸上開法條規定,顯有 未合,自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李小芬
法 官 余銘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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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