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59號
TPDM,101,聲,759,2012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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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59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蘇安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安露提出新臺幣叁萬元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北市萬華區○○○路○段一六一號四樓。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蘇安露於民國95年入境台灣後 即與父母定居於台北市萬華區○○○路○ 段161 號4 樓,本 有固定工作,然因年節剛過,父母有要事返回菲律賓,又將 被告積蓄帶走,被告在借貸無門窘境下,方鋌而走險犯下本 竊盜案。而今被告於偵審中均坦認犯行,毫無掩飾,爰聲請 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本院前以聲請人犯竊盜罪罪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足認 有屢犯同一竊盜罪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故於101 年3 月2 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規定裁定羈押。 本案經審理後,經本院於101 年3 月16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 期徒刑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現今 本院審酌全案情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存在,然參酌聲請 人身分、地位、經濟能力、惡性程度、逃亡可能性、本案所 致法益侵害程度等情,認聲請人若提出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 ,並予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於臺北市萬華區○○○路 ○ 段161 號4 樓,即足以確保本案嗣後刑罰執行,故無羈押 必要,乃准予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21 條第1 項、第11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桑子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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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