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707號
TPDM,101,聲,707,20120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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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施棟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一○一年執聲字第四三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棟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施棟梁因犯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 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 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 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臺灣高等法院 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 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 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二十條,刑法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八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雷淑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 記 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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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一 │ 二 │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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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 欺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四月 │ 有期徒刑六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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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十六年五月間起│九十七年八月間 │九十七年十一月初│
│犯 罪 日 期 │至九十七年八月間│ │ │




│ │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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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檢九十八年│臺北地檢九十八年│臺北地檢九十八年│
│偵 查 機 關 │度偵字第二八○九│度偵字第二八○九│度偵字第二八○九│
│年 度 案 號 │○號、九十九年度│○號、九十九年度│○號、九十九年度│
│ │偵字第七○一○號│偵字第七○一○號│偵字第七○一○號│
├───┬──┼────────┼────────┼────────┤
│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最 後│案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九十九年度上訴字│九十九年度上訴字│
│事實審│ │第二七四一號 │第二七四一號 │第二七四一號 │
│ ├──┼────────┼────────┼────────┤
│ │判決│九十九年十二月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九十九年十二月二│
│ │日期│十八日 │十八日 │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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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確 定│案號│九十九年度上訴字│九十九年度上訴字│九十九年度上訴字│
│ │ │第二七四一號 │第二七四一號 │第二七四一號 │
│判 決├──┼────────┼────────┼────────┤
│ │判決│一○○年二月十五│一○○年二月十五│一○○年二月十五│
│ │確定│日 │日 │日 │
│ │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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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臺北地檢一○○年│
│備 註│度執字第一四四三│度執字第一四四三│度執字第一四四三│
│ │號 │號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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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四 │ │ │
├──────┼────────┼────────┼────────┤
│罪 名│ 詐 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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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三月 │ │ │
├──────┼────────┼────────┼────────┤
│ │九十八年八月上旬│ │ │
│犯 罪 日 期 │至九十八年八月二│ │ │
│ │十三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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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機 關 │臺北地檢九十九年│ │ │




│年 度 案 號 │度偵字第一八○四│ │ │
│ │三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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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 臺北地院 │ │ │
│ ├──┼────────┼────────┼────────┤
│最 後│案號│一○○年度易字第│ │ │
│事實審│ │一二一二號 │ │ │
│ ├──┼────────┼────────┼────────┤
│ │判決│一○一年一月十七│ │ │
│ │日期│日 │ │ │
├───┼──┼────────┼────────┼────────┤
│ │法院│ 臺北地院 │ │ │
│ ├──┼────────┼────────┼────────┤
│確 定│案號│一○○年度易字第│ │ │
│ │ │一二一二號 │ │ │
│判 決├──┼────────┼────────┼────────┤
│ │判決│一○一年二月十一│ │ │
│ │確定│日 │ │ │
│ │日期│ │ │ │
├───┴──┼────────┼────────┼────────┤
│備 註│臺北地檢一○一年│ │ │
│ │度執字第一五四四│ │ │
│ │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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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